稼轩分享 | 刑事法律服务百问百答之(二)
作者 | 陕西稼轩律师事务所 经济犯罪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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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什么情况可以申请非法证据排除?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
(2)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
(3)物证、书证:收集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
27.什么阶段可以申请非法证据排除?
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
28.证人拒绝出庭(作证)会有什么后果?
(1)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的,予以训诫,情节严重的,经院长批准,处以10日以下的拘留;
(2)法院也可以强制证人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
(3)法庭对其证人证言的真实性无法确认的,该证人证言不得作为定案依据。
29.刑事诉讼案件中需要证明的事项有哪些?
实体法事实:包括定罪的事实(犯罪构成要件的事实)与量刑的事实(法定和酌定的量刑情节)两个方面。认定被告人有罪和被告人从重处罚,应当适用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
程序法事实:管辖、回避、采取强制措施、期间的耽误、延期审理、违反法定程序的事实、收集证据程序的合法性等。
30.拘传、传唤的时间一般多久?
一次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两次拘传间隔的时间一般不得少于12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31.哪些情况可以申请取保候审?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3)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4)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采取取保候审的。
32.取保候审的保证金是多少钱?
采取保证金形式取保候审的,保证金的起点数额是1000元人民币,对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可以责令缴纳500元以上的保证金。
33.取保候审保证人需要具备什么条件?
(1)与本案无牵连;
(2)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
(3)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4)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
34.什么情况下适用指定监视居住?
(1)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
(2)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
35.拘留一般多长时间?
公安机关拘留期限:3+7(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的时间);特殊情况的可延长1~4天,7+7(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的时间);多次、结伙、流窜作案的,可延长至30天,30+7(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的时间)。
检察院拘留的期限: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14日以内作出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1~3日。
36.哪些人可以提羁押必要性审查?
《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辩护人可以申请羁押性必要性审查。
37.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条件?
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38.刑事诉讼法上的近亲属指的是?
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
39.公安机关可以对哪些案件适用技术侦查?
(1)公安机关在立案后,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或者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
(2)人民检察院在立案后,对于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案件,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按照规定交有关机关执行。
40.秘密侦查手段有哪些?
(1)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经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可以由有关人员隐匿其身份实施侦查。但是,不得诱使他人犯罪,不得采用可能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发生重大人身危险的方法。
(2)对涉及给付毒品等违禁品或者财务的犯罪活动,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实施控制下交付。
41.对哪些人可以实施通缉?
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如果在逃,公安机关可以发布通缉令,采取有效措施,追捕归案。
42.侦查羁押期限是多长时间?
2月(无需批准)+1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经上一级检察院批准)+2月(“交流广集”经济检察院批准)+2月(可能判处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省检批)+无期限(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
43.我国犯罪追诉机制是什么?
我国刑事诉讼实行以公诉为主、自诉为辅的追诉机制。
44.检察院对第二次补充侦查案件,在审查起诉时又发现新的犯罪事实,应当如何处理?
新的犯罪事实——应当移送侦查机关立案侦查;已经查清的犯罪事实——应当依法提起公诉。
45.对不起诉案件有哪些救济途径?
(1)被不起诉人:酌定不起诉可向原决定的检察院申诉;
(2)被害人:向上一级检察院申诉,对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或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3)公安机关:向原决定机关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
46.哪些案件是应当不公开审理的情形?
(1)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
(2)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
(3)审判的时候被告人不满18周岁的案件。
47.哪些人不得旁听案件审理?
精神病人、醉酒的人、未经人民法院批准的未成年人以及其他不宜旁听的人不得旁听案件审理。
48.召开庭前会议的情形有哪些?
(1)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并依法提供相关线索和材料的,应当召开庭前会议;
(2)对证据材料较多、案情疑难复杂、社会影响重大、控辩双方对事实证据存在较大争议等情形的,可以召开庭前会议;
(3)控辩双方可以申请法院召开庭前会议,法院审查是否有必要召开。
49.法庭审判的流程是?
开庭→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被告人最后陈述→评议、宣判。
50.法庭调查的顺序是?
公诉人宣读起诉书→被告人、被害人陈述→讯问被告人→询问被害人→询问证人、鉴定人→出示物证、宣读鉴定意见和有关笔录。
编辑 | 稼轩文编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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